知名社区生鲜品牌“钱大妈”与后起的“钱大爷生鲜店”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落槌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,“钱大爷生鲜店”在店铺招牌、收款二维码、购物小票等多处使用“钱大爷”“钱大爷生鲜”标识,具有明显的攀附“钱大妈”已有商誉的故意,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特定联系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、停止使用含“钱大爷”字样的企业名称,并赔偿“钱大妈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。
一、 案件背景:从“不卖隔夜肉”到“钱大爷”隔壁开店
“钱大妈”品牌以其“不卖隔夜肉”的定位和密集的社区布局,在全国范围内积累了广泛的知名度和消费者信赖。此后,一家名为“广州市钱大爷生鲜店”的店铺在“钱大妈”门店隔壁开业,并在店招、收款码、小票等多处突出使用“钱大爷”“钱大爷生鲜”标识。
“钱大妈”公司认为,该行为属于典型的“傍名牌”或“搭便车”,利用了“钱大妈”已建立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,获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,遂提起诉讼,要求其停止侵权、变更名称并赔偿5万元。
二、 双方辩词:正当使用字号 vs 故意制造混淆
被告“钱大爷生鲜店”辩称:
“钱大爷生鲜店”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,其使用属于对自身商号、字号的正当行使。
“生鲜”仅为经营范围的描述,与“钱大妈”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。
其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,未构成侵权。
原告“钱大妈”公司主张:
“钱大妈”品牌在生鲜零售领域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,属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标识。
“钱大爷”不仅在字号上刻意模仿“钱大妈”的“钱+亲属称谓”结构,更将店铺开在“钱大妈”隔壁,并在经营场所、交易文书上全面使用相似标识,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。
该行为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,认为两者是关联品牌或存在特许经营等关系,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。
三、 法院判决与核心认定:主观恶意与混淆可能性是关键
法院审理后,支持了“钱大妈”公司的主要诉求,其判决逻辑核心在于:
“钱大妈”品牌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:法院认可“钱大妈”通过长期经营和宣传,在生鲜零售服务上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,其商业价值和竞争利益应受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保护。
“钱大爷”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:法院指出,“钱大爷”作为后成立的商事主体,在明知“钱大妈”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,仍选用在核心元素、称呼结构上高度近似的“钱大爷”作为字号,并将门店开设在“钱大妈”店铺隔壁。这种选址行为并非巧合,明显是有意利用“钱大妈”门店带来的客流和商业机会,攀附其商誉的意图明显。
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:两者均经营社区生鲜业务,服务对象、消费场景高度重叠。“钱大爷”在店招、收款工具、购物凭证等核心接触点全面使用被诉标识,极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是“钱大妈”的关联企业、姊妹品牌或新开分店,从而基于对“钱大妈”的信任而进行交易,这种混淆可能性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核心要件。
四、 判决结果与行业警示
据此,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
行为禁令: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,包括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“钱大爷”“钱大爷生鲜”标识。
名称变更:被告停止使用含有“钱大爷”字样的企业名称,并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经济赔偿: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。
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:它清晰地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——即便企业名称经过合法注册,也不得在经营中滥用该名称权,以攀附他人已有商誉、制造市场混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。商业模仿的边界在于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,破坏公平竞争秩序。此判决对于遏制生鲜零售乃至更广泛消费领域的“傍名牌”“搭便车”乱象,维护健康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。